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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主要适用于劳务所得。现在,不少白骨精在外兼职或者提供一定的劳务,获得工资之外的劳务报酬。这部分收入也需要好好利用威海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
与工资薪金所得不同,劳务报酬所得征税是以次数为标准的,而不是以月计算。所以,次数的确定对于交纳多少所得税款至关重要,这也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税进行利用威海税收优惠政策,不过分解读,不乱用,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时首先考虑的一个因素。
劳务报酬以次数为标准,每次都要扣除一定的费用,在一个月内劳务报酬支付的次数越多,扣除的费用也就越多,其应交纳的税款就越少。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扣除法定的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
此外,银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还有股票、基金买卖所得差价收益,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2020年7月7日申报创业板IPO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独具“),在拟上市前,该公司原法人股东将股权转让给新受让法人股东,然后通过定向分红,将拟上市主体公司内的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新受让股权的法人股东,解决股东受让股份带来的资金压力,且避免向个人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合理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另外新受让法人股东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可享受税收优惠地优惠政策。(该公司2021年3月11日已通过上市委会议审议,5月28日提交注册,并于8月2日收到了注册生效的通知。)
(3)2020年7月6日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海洋”)申报创业板IPO,其大股东是自然人股东,采用了向自然人大股东定向分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虽不像前“匠心独具、”风光新材“借新设法人公司,避免向个人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进行合理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但借此间接解决了股东实际出资的问题,为顺利上市做好了铺垫(“上市才是第一目的,舍不得孩子套不到狼”)。(2021年3月18日通过上市委会议,2021年7月21日取得证监会注册结果。)其中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例可见德居正财税石波老师原创文章《有限公司定向分红合理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助力企业高效发展案例解析》。另外两个案例内容详情,如有需要,可微信联系何晓1599161868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指出,各地方政府过去普遍实行的对有限合伙制基金征收20%所得税的政策,被认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应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五级累进税率最高35%。消息传来,投资圈顿时一片哗然,反应强烈。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说,这个文件奠定了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一般认为,股权转让收入属于财产转让收入,在这个文件里,财产转让收入被划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累进税率。这就是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最高35%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依据。
然而几乎就在同一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和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规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的税率是20%。
根据《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归类为自然人,也就是说,个体工商户转让股权的税率也应该是20%;换句话说,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的收入中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照此推理,根据国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应该也不包括转让股权的收入,所以,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也应该是20%。这在法理和逻辑上是清晰的。
需要注意的是,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股东,目前的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也说法不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一条第三项:“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精神,税法对个体工商户作为股东是认可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无论是按照20%纳税还是按照35%纳税,在税法上都是有相关依据的。各地地方政府和地税机关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定的政策在税务总局层面都是有依据的,并没有违反上位法。所以,这次稽查局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一刀切”按照5%-35%征税,在税法上不是完全能够站住脚。
答: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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